汇总一文看遍卫计委新食品原料新资源
整理了卫计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等公告,信息截止年12月30日。
/5/30
关于发酵乳杆菌CECT等3个菌种的公告(年第6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发酵乳杆菌CECT(Lactobacillusfermentum)等3个菌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通过。将发酵乳杆菌CECT(Lactobacillusfermentum)、短双歧杆菌M-16V(Bifidobacteriumbreve)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将凝结芽孢杆菌(Bacilluscoagulans)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4/6
关于小牛葡萄球菌等3菌种的公告(年第4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小牛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vitulinus)、木糖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xylosus)、肉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carnosus)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通过,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3/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如需开发薰衣草和大豆异*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有关普通食品、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上述办法和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12/19
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番茄籽油、枇杷叶、阿拉伯半乳聚糖、湖北海棠(茶海棠)叶、竹叶*酮、燕麦β-葡聚糖、清酒乳杆菌、产 杆菌为新食品原料;调整原卫生部年第12号公告批准低聚木糖的来源、食用量和生产工艺要求。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1/19
国卫办食品函〔〕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glabraLodd.var.mandshurica(Maxim.)Hand.-Mazz)”。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8/2
关于西洋参作为新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年9月12日,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对《庆元县卫生局关于要求认定西洋参是否可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庆卫〔〕84号)提出了回复意见:“西洋参不是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资源食品,不能作为除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原料或配料使用,《食品卫生法》未设立食品新产品卫生许可项目”。目前,《食品卫生法》已废止。依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将新资源食品已改称为新食品原料。有关新食品原料问题,可以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已在我委网站公布。
/7/18
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海藻糖按照普通食品管理。
/7/14
国卫办食品函〔〕号: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你委《关于*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6/26
关于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5/30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塔格糖、奇亚籽、圆苞车前子壳为新食品原料;同意罗伊氏乳杆菌(菌株号DSM)用于婴幼儿食品;变更原卫生部年第3号公告批准蛹虫草的食用量、质量指标要求和使用范围;增加塔罗油为原卫生部年第20号公告批准植物甾烷醇酯的原料,并扩大植物甾烷醇酯使用范围。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5/2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5/1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滨海白首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滨海白首乌”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请示》(苏卫监督〔〕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一、你厅来函所称“滨海白首乌”规范名称应当为“萝藦科鹅绒藤属植物耳叶牛皮消(CynanchumauriculatumRoyleexWight)”,不应与何首乌、白首乌混淆。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将耳叶牛皮消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
/5/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4/16
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壳寡糖、水飞蓟籽油、柳叶蜡梅、杜仲雄花、 片球菌、戊糖片球菌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4/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3/1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6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hirta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2/24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磷虾油、马克斯克鲁维酵母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2/2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中链 三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你协会《关于请批准中链 三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管理的请示》(中国食协〔〕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链 三酯即中链脂肪,天然存在于棕榈仁油、椰子油等食品和母乳中,是膳食脂肪的来源之一,主要成分是“辛, 酯”。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的规定,中链 三酯可作为食品原料或乳化剂使用。中链 三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执行;作为乳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 酯》(GB-)的规定。
/10/30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裸藻、1,6-二 果糖三钠盐、丹凤牡丹花、狭基线纹香茶菜、长柄扁桃油、光皮梾木果油、青钱柳叶、低聚甘露糖为新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8/2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83号):河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牛蒡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请示》(冀卫办监督函〔〕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牛蒡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二、牛蒡子仍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的规定执行。
/8/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你协会《关于低聚果糖使用的请示》(中生发协〔〕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低聚果糖是常用的食品配料,也是列入《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用于婴幼儿食品及调制乳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的规定。低聚果糖作为食品配料用于其他食品时,应当符合相应食品的标准。
/5/14
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布沙棘叶、天贝(以大豆为原料经米根霉发酵制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上述物质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4/10
关于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计生函〔〕86号):海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调整冬青科苦丁茶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38号)收悉。经研究,我委同意将冬青科苦丁茶(IlexkudingchaC.J.Tseng)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1/4
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茶树花、盐地碱蓬籽油、美藤果油、盐肤木果油、广东虫草子实体、阿萨伊果和茶藨子叶状层菌发酵菌丝体为新资源食品。
/11/12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蛋白核小球藻、乌药叶、辣木叶为新资源食品,变更新资源食品蔗糖聚酯的食用量,公布梨果仙人掌(Opuntiaficus-indica(Linn.)Mill,米邦塔品种)为普通食品。
/8/29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8/28
卫监督函〔〕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玉米须类产品安全性管理原则的请示》(吉卫文〔〕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玉米须在我国有一定的食用历史,未发现安全性问题,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8/28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增加菊芋作为新资源食品菊粉的原料,公布抗性糊精作为普通食品。
/5/8
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Leuconostoc.mesenteroidessubsp.mesenteroides)列入我部于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65号),允许平卧菊三七(GynuraProcumbens(Lour.)Merr)、大麦苗(BarleyLeaves)为普通食品。
/1/20
关于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蚌肉多糖作为新资源食品。
/1/10
卫监督函〔〕8号:吉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5/18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
/3/22
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翅果油和β- -β- 钙作为新资源食品,将 乳球菌 亚种、 乳球菌乳脂亚种和 乳球菌双 亚种列入我部于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65号)。
/10/29
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雨生红球藻、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 为新资源食品,允许水苏糖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将费氏 杆菌谢氏亚种列入我部于年4月印发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65号)。
/10/21
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
/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诺丽果浆、酵母β-葡聚糖、雪莲培养物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4/2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请见食用菌种目录。
/3/9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rugosacv.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chinensis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vulgaris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paniculataL.)、鸡蛋花(Plumeriarubra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12/22
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茶叶籽油、盐藻及提取物、鱼油及提取物、 二酯油、地龙蛋白、乳矿物盐、牛奶碱性蛋白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9/27
关于批准γ- 、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 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γ- 、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 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ST-Ⅲ)、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
/7/22
卫监督函〔〕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食安〔〕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3/25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
/3/16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
/12/23
卫办监督函[]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9/9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低聚半乳糖、副干酪乳杆菌(菌株号GM、GMNL-33)、嗜酸乳杆菌(菌株号R)、鼠李糖乳杆菌(菌株号R)、水解蛋*粉、异麦芽酮糖醇、植物乳杆菌(菌株号v)、植物乳杆菌(菌株号CGMCCNO.)、植物甾烷醇酯、珠肽粉为新资源食品。
/5/16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 、叶*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
/8/17
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于年下发《关于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第9号),将食品新资源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的卫生审查批件,并停止受理上述类别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的转让、变更、补发。
来源:王鹤松、张钟月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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