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经常发现法院判决与劳动仲裁结果差异很

 

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对裁决结果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经常浏览劳动争议类裁判文书的人可能会发现,劳动仲裁的裁决经常被法院的判决所纠正。这种纠正或者是部分的,或者是全部的。不少人或许因此会产生疑问,出现此种情况,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不够专业还是存在其他原因?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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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看到的劳动仲裁裁决只是当事人产生争议的部分裁决

首选我们要明确,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存在较大差异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难统计。因为多数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是不通过互联网公开的。迄今为止,我国执行的裁判文书公开规定,指的仅是法院裁判文书公开而非劳动仲裁裁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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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所能够看到的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最终被法院纠正的,仅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而发起诉讼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对于当事人并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仲裁裁决,我们是无法直接获得该项数据的。在所见样本不全,且只针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劳动仲裁裁决作出评价的背景下,我们实际上是很难就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专业程度得出客观而正确的结论的。打个比方,医院里会发现到处是病人,从而产生世界上得病的人太多了的结论,但是并未考虑整个世界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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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的人才结构优于劳动仲裁员

就当前法官的任职资格与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相比较,法律对前者的要求要严于后者。当然就个案审判业务而言,可能劳动仲裁员的业务水平高于部分办案法官。但是从法院的关于法官的总体人才结构及法律关于法官任职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来看,法律对法官的任职要求要严于劳动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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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纠正的原因之一。对于当事人而言,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能够通过更严格的司法程序获得关于错误劳动仲裁的司法救济。法官队伍的优质人才结果为司法审查劳动仲裁裁决书提供了更强大的保障。

三、民事诉讼程序要严于劳动仲裁程序

很多劳动者眼里,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都是打官司。一旦劳动仲裁败诉了,不少劳动者认为再诉讼的成功概率并不大。此认知错误的将案件本身的问题与程序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差异,且在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律适用问题上,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劳动仲裁员并不一定一致。这种差异有时是由于法律的规定造成的,有时是由于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造成的。

作为劳动者要从案件本身的法律实务问题入手,分析是否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而非在诉讼程序上简单的推定会得到与劳动仲裁同样的结果。否则,当事人轻易的推定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会与劳动仲裁的裁决结论一致,没有必要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此种认知结论将是对自己案件的不负责任。有这种想当然认知的人,再高明的律师、再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帮不了你。

四、不要轻视劳动仲裁阶段

虽然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程序要严于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可以放任处理,只需要等到民事诉讼阶段在严肃对待。这种无视劳动仲裁阶段案件处理的情况,笔者在实务中屡见不鲜,而相关当事人受到的教训也往往是惨痛的。

对于非终局裁决类劳动仲裁案件而言,劳动仲裁阶段是整个劳动争议的“打基础”阶段。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在诉讼阶段均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而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错误举证,也将很难在诉讼阶段通过反证来纠正。对于终局裁决类劳动仲裁案件而言,当事人不要寄希望于通过法院撤销程序再纠正对自己不利的裁决。因为一方面该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另一方面,该撤销程序首选审查的仍需要审查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阶段对于需要通过该程序获得权益维护的当事人而言都至关重要。劳动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所解决的劳动争议问题,后者是前者的程序补充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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